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11民初1216号
原告:唐凯宇,住吉林市。
被告:张冬光,住吉林市。
被告:姜滔,住吉林市。本院受理原告唐凯宇诉被告张冬光、姜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凯宇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银行存款、公积金,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凯宇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冬光银行存款40000元;
二、冻结被告张冬光名下公积金50000元;
三、冻结被告姜滔银行存款60000元;
四、冻结被告姜滔名下公积金50000元;
五、查封担保人邵子洋名下×××号小型普通客车车籍。上列财产冻结银行存款、公积金期限为一年,查封车籍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冻结、查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大民
审 判 员 邵 洪
代理
审判员 胡明月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籍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