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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807号

黄凤萍、柳州市中冠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凤萍,柳州市中冠汽车有限公司,何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807号申请执行人黄凤萍,女,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柳州市中冠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广西汽车贸易园

法定代表人:何鹤。被执行人何鹤,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黄凤萍与柳州市中冠汽车有限公司、何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州市中冠汽车有限公司、何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凤萍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金、利息、律师费等费用共计27529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为申请执行人黄凤萍执行回款208083.58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柳州市中冠汽车有限公司、何鹤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州市中冠汽车有限公司、何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凤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州市中冠汽车有限公司、何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凤萍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民一初字第1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颂梅

审判员  黄旗胜

审判员  于 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

书记员  戴卫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