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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执35号

鹤城区边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鹤城区边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执35号申请田伯欢,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辉,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群,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鹤城区边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56591180-5。法定代表人刘光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伯欢与被执行人怀化鹤城区边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案具体执行行为无法实施,申请执行人田伯欢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报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田伯欢与怀化鹤城区边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实施执行行为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立志

审 判 员  彭湘平

代理

审判员  李建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李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