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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4民初68号

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申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68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屯留县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屯留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6年8月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申某某减半承担150元。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郝树勇

审判员 贾东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