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68号原告申某某,女,汉族,屯留县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屯留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6年8月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申某某减半承担150元。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郝树勇
审判员 贾东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