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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2223号

原告赵玉奇诉被告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玉奇,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2223号

原告:赵玉奇,男,汉族,1958年6月17日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莫缓,男,汉族,1940年1月14日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田华,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杨胜平,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玉奇诉被告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赵玉奇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赵玉奇负担。

审 判 长  臧东亮

人民陪审员  刘国现

人民陪审员  尚宇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