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2223号
原告:赵玉奇,男,汉族,1958年6月17日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代理人:莫缓,男,汉族,1940年1月14日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田华,男,汉族,1963年8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委托代理人:杨胜平,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玉奇诉被告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
原告赵玉奇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玉奇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赵玉奇负担。
审 判 长 臧东亮
人民陪审员 刘国现
人民陪审员 尚宇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韩颖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