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2执443号

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与盐城玉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盐城玉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法定代表人葛志松,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志延,该××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盐城玉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法定代表人包超,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玉缘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滨商初第0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公司已长时间未经营,其银行账户被本院依法轮候冻结,其法定代表人包超人在外地暂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解决中,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江苏鹤都电器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滨商初第01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代理

审判员  凡明天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