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9413号原告黄冠亮,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刘红成,男,199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现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靖鲁,上海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冠亮与被告刘红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建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洪惜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