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02民再2号

冯贵州与威克谋、刘明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冯贵州,威克谋,刘明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202民再2号原审原告���冯贵州,现已退休。

委托代理人:刘昕,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审

被告:威克谋。

原审

被告:刘明霞,系戚克谋妻子。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洪山、李莹,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冯贵州诉被告戚克谋、刘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4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4日,本院以(2016)鄂1202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冯贵州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昕,原审被告戚克谋、刘明霞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山、李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9月26日,原审原告冯贵州诉称,2014年5月21日,被告戚克谋、刘明霞向原告借款港币200万元,折人民币16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借款期限1个月,并出具借条。借款期限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偿还未果,被告甚至电话不接。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港币200万元(折合人民币16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审被告戚克谋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民间借贷关系,对原告出借澳门赌场专用筹码而形成的非法债权,法律不予保护,法院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审被告刘明霞辩称,被告戚克谋借款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也不是用夫妻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刘明霞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审查明:2014年5月6日,戚克谋在澳门赌场向冯贵州借100万元筹码,后于2014年5月21日向其出具借到200万元港币的借条。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方当事人达成协议,2015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42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是:被告戚克谋、刘明霞自愿承担偿还原告冯贵州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在2015年2月10日还35万元、6月30日还25万元、10月30日还50万元、12月30日还50万元。原告冯贵州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不履行本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应承担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称,原告的筹码是用自己的合法资产换取的,支付了对价,交易过程合法,在澳门赌博也是合法的,原告并无违法行为,其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审程序合法,调解是自愿的,调解书应为有效的。原审被告威克谋、刘明霞答辩称,1、本案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本案中被告戚克谋与原告之间不存在真实、合法的债务关系。原告和被告均认可被告借款是用于赌博并且交付的是澳门赌场专用筹码这一事实。系违法行为之债,不受国内法律保护。3、被告刘明霞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中,被告戚克谋负担的“债务”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且该“债务”系赌债,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被告戚克谋与原告冯贵州的赌博债务因适用双方居住地法律调整,该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恳请驳回原告冯贵州的诉讼请求。再审中,双方没有提交的新的证据,对证据的质证意见也与原审一致。再审查明:2014年5月6日,戚克谋在澳门赌场向冯贵州借100万元筹码,该筹码是“一拖一”的(实际价值200万元港币),后戚克谋于2014年5月21日向冯贵州出具借到200万元港币的借条。但未按约定日到期还款。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一、原审被告戚克谋向原审原告冯贵州借款200万元港币是否属于合法债权,是否依法予以保护。

二、该债务是否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明霞是否应为共同被告。对于焦点一,

本院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澳门,原审被告戚克谋与原审原告冯贵州二人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受诉法院亦为我国内地法院,双方之间的民事行为应接受内地法律规范的调整,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指出:“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也指出:“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审被告戚克谋与原审原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合法的债务关系是本案审查的关键。根���原审庭审笔录原告和被告均认可被告借款是用于赌博并且交付的是澳门赌场专用筹码这一事实。根据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均明文规定禁止赌博,娱乐场博彩。本案中的债务,违反了不得赌博的法律禁止性规定,系违法行为之债,当然不发生法律上所说债的效力,不受国内法律保护。因此戚克谋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虽然是真实的,但不属于合法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对于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进行经营,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归其一方个人债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⑴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⑷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由此可见,“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实质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夫妻双方谋取利益时所负的债务,其强调的是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而本案中,原审被告戚克谋负担的“债务”不是用于生产经营,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该“债务”系赌债,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审被告刘明霞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综上所述,原审被告戚克谋与原审原告冯贵州二人均为我国内地居民,受诉法院亦为我国内地法院,其之间的民事行为应接受内地法律规范的调整。原审被告借款是用于赌博并且交付的是澳门赌场专用筹码100万元,该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原调解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4256号民事调解书;

二、驳回原审原告冯贵州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3000元由原审原告冯贵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何利平

审 判 员  唐亚林

人民陪审员  朱方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