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271民初2360号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2360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杨某某。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继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夏瑞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