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346号
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常超,系黑龙信用社副主任。被告王艳龙,男,26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付庆红,女,27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艳龙、付庆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31.00元,减半收取366.00元,由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李冬岩
代理
审判员 谢晓亮
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秀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