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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1346号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艳龙、付庆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艳龙,付庆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346号

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常超,系黑龙信用社副主任。被告王艳龙,男,26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付庆红,女,27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艳龙、付庆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731.00元,减半收取366.00元,由原告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李冬岩

代理

审判员  谢晓亮

人民陪审员  孟凡恒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秀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