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2财保28号

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岩市弘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弘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财保28号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西安南路295号莲花市场综合楼A栋1层101、2层201、3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91748052D。法定代表人张榕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天四、陈露,福建同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岩市弘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福建龙州工业园标准厂房一幢一层。组织机构代码证:056109881。法定代表人江济源,董事长。

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情况紧急,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6)闽0802财保19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龙岩市弘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台对开单色胶印机(规格型号:6开;4711);一台折页机(规格型号:KHC66);一台单色胶印机(规格型号:J4104B2);一台对开单色胶印机(规格型号:(规格型号:J2108B);一台四开四色印刷机(规格型号:PM744);一台切纸机(规格型号:115E);一台印刷机;一台胶订包本机;一台除湿机;一台对开的冲版机;一台对开、天马晒版机;一台彩印机(规格型号:J4103A);一台对开切纸机(规格型号:QZ202);一台胶印机(自动四开单色J410HB);一台半自动骑马订书机(规格型号:DQB40402C);一台折纸机;一台数量切纸机(规格型号:QZX1042);一台格力空调(规格型号:3匹);一台胶包机(规格型号:TBB5030);一套锁线机(SXB440);一台电脑;一套骑马订(联线)(规格型号:IF2;5站);一台对开四色印刷机(规格型号:CD102)等设备,扣押期限为二年。由于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龙岩市弘力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一台对开单色胶印机(规格型号:6开;4711);一台折页机(规格型号:KHC66);一台单色胶印机(规格型号:J4104B2);一台对开单色胶印机(规格型号:(规格型号:J2108B);一台四开四色印刷机(规格型号:PM744);一台切纸机(规格型号:115E);一台印刷机;一台胶订包本机;一台除湿机;一台对开的冲版机;一台对开、天马晒版机;一台彩印机(规格型号:J4103A);一台对开切纸机(规格型号:QZ202);一台胶印机(自动四开单色J410HB);一台半自动骑马订书机(规格型号:DQB40402C);一台折纸机;一台数量切纸机(规格型号:QZX1042);一台格力空调(规格型号:3匹);一台胶包机(规格型号:TBB5030);一套锁线机(SXB440);一台电脑;一套骑马订(联线)(规格型号:IF2;5站);一台对开四色印刷机(规格型号:CD102)等设备的扣押。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勇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林飞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