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339号原告长乐吴航鑫顺汽车租赁行,经营场所长乐市吴航街道乐升花园A3号店。经营者黄雅红,男,1986年6月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邱云见,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审理原告长乐吴航鑫顺汽车租赁行与被告邱云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乐吴航鑫顺汽车租赁行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乐吴航鑫顺汽车租赁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乐吴航鑫顺汽车租赁行负担。
审判员 郑家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高 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