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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3339号

长乐吴航鑫顺汽车租赁行与邱云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乐吴航鑫顺汽车租赁行,邱云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2民初3339号原告长乐吴航鑫顺汽车租赁行,经营场所长乐市吴航街道乐升花园A3号店。经营者黄雅红,男,1986年6月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邱云见,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审理原告长乐吴航鑫顺汽车租赁行与被告邱云见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乐吴航鑫顺汽车租赁行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乐吴航鑫顺汽车租赁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乐吴航鑫顺汽车租赁行负担。

审判员  郑家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高 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