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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7执1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垣曲县新城历山电力机电门市部与被执行人李勇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垣曲县新城历山电力机电门市部,李勇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垣曲县新城历山电力机电门市部。住所地:垣曲县历山路。经营者:赵文胜,男,1961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李勇智,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垣曲县。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垣曲县新城历山电力机电门市部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勇智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薛红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