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7执1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垣曲县新城历山电力机电门市部。住所地:垣曲县历山路。经营者:赵文胜,男,1961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李勇智,男,1975年4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垣曲县。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6)晋0827民初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垣曲县新城历山电力机电门市部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勇智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薛红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