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萍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建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建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立案执行。现因有多个涉及被执行人江西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案件在安源区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江西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曾因破产亦被安源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建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绿海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1)萍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由安源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宁
审 判 员 康 红
代理
审判员 肖海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 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