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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5449号之一

周朝群与蓝刚、谢惠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朝群,蓝刚,谢惠仙,戴炎林,黄孝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449号之一

原告:周朝群。

委托代理人:李荣强,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亚云,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刚。

被告:谢惠仙。

被告:戴炎林。

被告:黄孝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朝群诉被告蓝刚、谢惠仙、戴炎林、黄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蓝刚、谢惠仙、戴炎林、黄孝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朝群撤回对被告蓝刚、谢惠仙、戴炎林、黄孝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滢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