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5449号之一
原告:周朝群。
委托代理人:李荣强,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亚云,浙江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蓝刚。
被告:谢惠仙。
被告:戴炎林。
被告:黄孝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朝群诉被告蓝刚、谢惠仙、戴炎林、黄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蓝刚、谢惠仙、戴炎林、黄孝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朝群撤回对被告蓝刚、谢惠仙、戴炎林、黄孝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滢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