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391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好家园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凤城镇816西路金凤西城1层。
法定代表人:林财玉。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好家园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丽娟
代理
审判员 雷 敏
人民陪审员 蔡祝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琦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