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3212号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经营者鲍代兄,女,1983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苏格日吐,男,年龄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诉被告苏格日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因与被告苏格日吐庭外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科左中旗万峰种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赵根兄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孙怀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