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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677号之三

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东方、韩卫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划拨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艳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6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袁凯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艳光本院在执行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东方、韩卫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艳光拒绝履行本院(2015)汤民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李艳光在银行的存款382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