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67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袁凯伟,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艳光本院在执行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付东方、韩卫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艳光拒绝履行本院(2015)汤民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李艳光在银行的存款382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