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521民初723号
申请人:何鑫,男,1972年7月1日生,汉族,住分宜县。
被
申请人:李仁子,男,1969年9月4日生,汉族,住分宜县。申请人何鑫与被申请人李仁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何鑫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仁子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其他财产(位于分宜县分宜镇昌山北路190号的房屋)予以冻结或查封。担保人敖海滨以其个人财产为申请人何鑫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鑫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仁子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李仁子位于分宜县分宜镇昌山北路190号的房屋一套,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何鑫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冰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兰娟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