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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401民初1323号

常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常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401民初1323号原告常某,华润盘锦有限公司雪花啤酒厂工人。被告赵某,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液公司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运佳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诗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