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7401民初1323号原告常某,华润盘锦有限公司雪花啤酒厂工人。被告赵某,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液公司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运佳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诗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