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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1399-1号

1399杜祥全与金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祥全,金锋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399-1号

申请执行人:杜祥全,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徐州市

被执行人:金锋,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杜祥全与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金锋的工资被另案冻结,查询被执行人金锋的银行帐户,仅有小额存款,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也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金锋的房产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未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