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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9899号

周培军与杭州雄和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周培军,杭州雄和装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899号

原告:周培军。

被告:杭州雄和装饰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博陆村。

法定代表人:王声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培军诉被告杭州雄和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培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梅晨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