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戴伟峰。被执行人苏州市博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易永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煜,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戴伟峰诉苏州市博迈工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内,被执行人苏州市博迈工贸有限公司提供了该公司账簿启用及接交表1本(总分类账),2007年至2015年账册计9本,帐外支出表(2007年5月-2016年6月)1份,房租明细(2007年7月20日-2016年2月14日)1份,水电费清单(2012年-2015年)1份,厂房租赁协议2份(2007年7月20日-2009年7月20日,2012年2月15-2017年2月14日),2016年6月30日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登记信息表,账簿1本(2007年5月3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上述材料已由申请人戴伟峰复制。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被执行人表示由于其租赁的厂房存在安全隐患,被消防安监部门查封,在被执行人2016年5月搬迁的过程中遗失,无法找到。经本院释明,申请人同意法院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商初字第0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相关法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5)相商初字第0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木林执行员 徐 挺执行员 邹建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高琴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