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1357号原告刘龙柱,男,196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修文镇王香村村民。委托代理人段熊柯,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生,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告南秀云,女,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柱与被告王云生、南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龙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云生、南秀云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以其9万元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龙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云生、南秀云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原告刘龙柱提供担保的9万元存款。冻结存款的,首次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三年。
原告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 判 长 齐三虎
审 判 员 韩海兰
审 判 员 李 晖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董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