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451号原告任某,女,汉族,靖中教师,住靖边县.被告白某,女,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陈某,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白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撤回白某、陈某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任玉琴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白某、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崔光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贺新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