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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3451号

原告任某诉被告白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任某,白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451号原告任某,女,汉族,靖中教师,住靖边县.被告白某,女,汉族,住靖边县.被告陈某,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白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任某向本院提出撤回白某、陈某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任玉琴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对被告白某、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崔光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贺新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