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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2350号

田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2350号

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武赞,辛集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

原告田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付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28日原被告办理结婚手续。2002年8月24日原被告生一男孩,取名付某甲。现付某甲在校读书。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不长、来往不多,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且被告经常赌博,不照顾家庭和孩子。原被告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被告的赌博行为大大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原告曾在2015年3月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没有任何的往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在此提出离婚,以解除痛苦,各奔前程。希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付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1月28日,原被告办理结婚手续。2002年8月24日,原被告生一男孩,取名付某甲。

原告曾在2015年3月2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下落不明,经我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被告仍没有任何音信,也没有具体的联系地址,被告不履行夫妻间的义务,导致原告再次提起离婚,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从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出发,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因被告下落不明,待被告出现后另行处理为宜。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付某离婚。婚生男孩付某甲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郝 辉

审 判 员  赵 辉

人民陪审员  刘恩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