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2484号
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0MC地块(兴华路89号)。
法定代表人:汪演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明,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元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常福新城17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胡仁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建元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25元,由原告阿克苏诺贝尔粉末涂料(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