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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6431号

申请人柏某诉被申请人王某、徐某、王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柏某,王某某,王某,黄某某,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6431号申请人柏某。被申请人王某某。被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柏某诉被申请人王某、徐某、王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柏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148.65平方米,新档案号:XXXXXX)及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128.08平方米,新档案号:XXXXXX)。同时提供了申请人柏某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170.54平方米,卷号:XXXXXX)及担保人朱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XX号XX(建筑面积为179.89平方米,卷号:XXXXXX)作为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148.65平方米,新档案号:XXXXXX)及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X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128.08平方米,新档案号:XXXXXX)。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

二、查封登记在申请人柏某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XX号XXX室房屋(建筑面积170.54平方米,卷号:XXXXXX)。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

三、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朱某某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XX号XX(建筑面积为179.89平方米,卷号:XXXXXX)。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芃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