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审24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洪湖西路18号上峰上座603室。法定代表人张利志,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绍海,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仁彬,男,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规罚两江新区字〔2015〕第0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王仁彬擅自在北部新区XX城X-X-X号修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面积5.60平方米,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渝规罚两江新区字〔2015〕第0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擅自修建且未拆除(回填)的违法建筑5.60平方米,处以没收违法收入。没收违法收入金额共计:柒万壹仟壹佰贰拾元整(5.60平方米×12700元/平方米=71120元)。要求被执行人在该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履行,并告知了被执行人复议权和起诉权。2015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渝规罚催两江字[2016]第000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告知被执行人应在收到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王仁彬至今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仁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申请执行的渝规罚两江新区字〔2015〕第0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职权的行为,依法应予执行。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重庆市规划局两江新区分局作出的渝规罚两江新区字〔2015〕第07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琳
审 判 员 董莉萍
代理
审判员 李旻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韦英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