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乐从支行,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兴乐路54号。负责人张铭辉。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区乐从镇第二工业区7号地之十。法定代表人陈治华。被执行人梁瑞勤,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任丕轩,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张昭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炎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众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乐从大道东B270号星光广场A座1011号。法定代表人张昭崇。被执行人佛山市骏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第二工业区9号地盈盛办公楼首层1001号。法定代表人刘锦钊。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华南(国际)物流钢铁交易中心C座6号。法定代表人曾巨强。被执行人刘敏莉,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曾巨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张宇筠,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马凤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惠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刘锦钊,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锦炽,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黄惠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陈治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骏熹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众立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超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展信贸易有限公司,刘锦钊,张宇筠,刘敏莉,陈治华,任丕轩,张昭崇,梁瑞勤,曾巨强,梁惠莹,梁锦炽,黄惠芳,梁炎辉,马凤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64347.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宋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