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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民终1059号

程为高、王赛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程为高,王赛凤,胡真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1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为高,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委托代理人:崔建华,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赛凤,女,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委托代理人:石朝阳,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真虎,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上诉人程为高与被上诉人王赛风、胡真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皖0824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程为高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程为高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为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程为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谷

代理

审判员  赵红军

代理

审判员  陈世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丁 娟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