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6843号申请执行人郑祝红被执行人杭州德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63626-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民初字第0644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杭州德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德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杭州德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杭州德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杭州银行的78×××53的存款人民币4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红梅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