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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民初262号

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单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62号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刘莉莎。委托代理人刘立华,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战妹,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润联物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莹

人民陪审员  黄花

人民陪审员  陈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阮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