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30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闫某,农民。
原告刘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文凤 微信公众号“”
刘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30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闫某,农民。
原告刘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