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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1127民初309号

刘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309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闫某,农民。

原告刘某诉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文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