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1民初5587号
原告:上海深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化学工业区物流产业园合展路118号109室M座。
法定代表人:孙丽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培。
被告: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陈家山(中国水稻研究所试验场内)。
法定代表人:陈国森。
原告上海深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竹公司)诉被告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莱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竹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德莱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6830元;2、被告德莱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利息921.23元(按约定账期月结+30天计算,并按同期银行最低贷款年利率4.35%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唐承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德莱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6830元;2、被告德莱公司支付原告以本金168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德莱公司曾向原告深竹公司购买化工产品。2016年1月12日,被告德莱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683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德莱公司至今未及时付款。
本院认为:被告德莱公司拖欠原告深竹公司货款的事实,有对账函、发票和原告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双方对账后,被告德莱公司经原告催讨未及时付清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深竹公司现要求被告德莱公司支付货款16830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德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深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168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深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本金168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元(原告预交244元),减半收取110.50元,由被告杭州德莱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款汇: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承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周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