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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7民初1184号

张国柱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国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1184号

原告:张国柱,农民。

委托代理人:徐海中,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龙泽北路东侧协和道北侧(凤城阳光公寓*层)。

负责人:邹云鹏。

委托代理人:李晓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姚志国,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张国柱诉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印来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柱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柱撤回对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国柱承担。

审判员  赵印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