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财保111号申请人辽源市化工染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丽华,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辽源天马松鹤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爱华,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诉前保全,保全金额壹佰壹拾万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实物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辽源天马松鹤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辽源分行及吉林银行辽源分行的账户的资金11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任振龙
审判员 王 拓
审判员 王 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