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074号
原告:汪韦韦。
委托代理人:李兆光,和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嘉丰窗帘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姥下河路与和州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刘应瑞,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韦韦诉被告安徽嘉丰窗帘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汪韦韦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韦韦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韦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韦韦负担。
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