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623号
原告:庄桂平,女,住辽源市。
被告:庄桂珍,女,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桂平诉被告庄桂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桂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庄桂平负担。
审判员 李志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权昌 来自:
庄桂平与庄桂珍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623号
原告:庄桂平,女,住辽源市。
被告:庄桂珍,女,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桂平诉被告庄桂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桂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庄桂平负担。
审判员 李志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权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