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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3民初623号

庄桂平与庄桂珍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庄桂平,庄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623号

原告:庄桂平,女,住辽源市。

被告:庄桂珍,女,住辽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桂平诉被告庄桂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证据不足,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桂平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桂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庄桂平负担。

审判员  李志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权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