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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51699号

信恒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高冉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信恒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高冉,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51699号原告信恒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RAYMONDCHAN,总裁。被告高冉,女,1989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法定代表人孔卫东,副总裁。委托代理人赵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恒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冉、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恒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恒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恒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朱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