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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4民初2708号

张洪波与刘丙臣、李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洪波,刘丙臣,李亚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84民初2708号原告张洪波,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杜家镇金星村。被告刘丙臣,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杜家镇长兴村。被告李亚红,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杜家镇长兴村。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原告张洪波诉被告刘丙臣、李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刘丙臣、李亚红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房金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