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84民初2708号原告张洪波,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杜家镇金星村。被告刘丙臣,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杜家镇长兴村。被告李亚红,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五常市杜家镇长兴村。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原告张洪波诉被告刘丙臣、李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刘丙臣、李亚红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房金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