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4630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鹤童老年福利协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雅士道45号。法定代表人方嘉珂,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穆田君,该公司人事。被告贾云凤,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鹤童老年福利协会与被告贾云凤劳动争议一案后,被告贾云凤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由向贵院提起诉讼,但被告于原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西城区,故应本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明,原告注册地及实际办公地点均为天津市南开区华苑小区雅士道45号,故原告在其住所地即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贾云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张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人民法院。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