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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1158-1号

1158陈樟章与陆瑞增、戚爱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樟章,陆瑞增,戚爱红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158-1号

申请执行人:陈樟章,男,1975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陆瑞增,曾用名陆西增,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邳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务员,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戚爱红,女,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执行陈樟章与陆瑞增、戚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瑞增的工资被本院另案执行冻结。查询了被执行人陆瑞增、戚爱红的银行帐户,仅有小额存款,查询房产等管理部门,陆瑞增名下有房产一处,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陆瑞增所有的苏C×××××号小型轿车已被本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