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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4353号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35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马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