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435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白广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马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