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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4528号

许慧侠与胡献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慧侠,胡献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528号

原告:许慧侠,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献礼,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慧侠诉被告胡献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许慧侠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慧侠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慧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慧侠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海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