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4528号
原告:许慧侠,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胡献礼,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许慧侠诉被告胡献礼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许慧侠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慧侠以双方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慧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慧侠负担。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海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