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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807号

佘亚水、黄德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佘亚水,黄德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807号

申请执行人:佘亚水,男,194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执行人:黄德忠,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佘亚水与黄德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黄德忠至今未履行(2016)闽0303民初335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德忠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4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德忠所有的坐落于莆田市涵江区房屋及其应份的土地使用权。

二、被执行人黄德忠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黄德忠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黄德忠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章清枝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黄发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喻雅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