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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1民初5448号

伏思霖与大足县万鑫卷闸门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伏思霖,大足县万鑫卷闸门配件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5448号

原告:伏思霖,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

被告:大足县万鑫卷闸门配件厂(组织机构代码L1931277-9),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工业园区五金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万庆群,该厂厂长。

原告伏思霖诉被告大足县万鑫卷闸门配件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伏思霖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向其开具了票号编号为“(2015)NO.002705800”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要求其按法律规定于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案件受理费15600元。现七日缴纳期限已过,被告仍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伏思霖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飞

代理

审判员 程 行

代理

审判员 莫兰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樊娇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