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财保121号
申请人:干小燕。电话:。
委托代理人:干中义。电话:。
被
申请人:荣成市华康水产品加工厂,住所地威海市荣成市。
被
申请人:赵洪超,成年。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鲁K×××××/K8050挂号重型半挂车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36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鲁K×××××/K8050挂号重型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迟丽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臧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