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5899号
原告:上海星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博君,上海市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忠,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星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被告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施 蕾
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
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周云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