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执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永济农商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武学1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武学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75号

申请执行人:永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任晓鹏。

被执行人:王武学,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永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王武学借款合同纠纷的(2012)永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武学应给付申请人借款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孙便霞

人民陪审员  吴 萍

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田 瑶 来自